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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報訊】(記者 包力 通訊員張建國)不支付贍養費,也幾乎未探望母親,80歲的母親一氣之下將50歲的兒子告上法庭,要求兒子每周至少探望一次。記者昨天從龍崗法院獲悉,日前,該院橫崗法庭判決兒子李某每周至少探視母親劉某一次。這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今年頒佈實施以來,龍崗法院首例年邁父母起訴成年子女要求定期探望的案件。
   原告劉某生於1931年,是龍崗區某村老居民,共育有一子五女,其子即本案被告李某已50餘歲。劉某與丈夫一直同兒子居住在愛聯老屋內。2008年11月,劉某曾立過一份公證遺囑,將與丈夫共同所有的一棟二層半樓房中屬於自己的份額及其所持有的社區股份合作公司19210股原始個人股,指定由兒子一人繼承。2011年9月丈夫去世後,劉某雖仍與兒子生活在一起,但分開居住在不同樓層,兒子便很少再照顧劉某的生活起居。劉某需親自清洗衣服、打掃衛生,生病時兒子亦怠於送醫治療,只有幾個女兒前來輪流照料。見唯一的兒子對其漠不關心,根本未盡到贍養義務,劉某傷心不已,遂於今年4月搬到女兒家居住生活。原告劉某搬離後,被告不但一直未支付過贍養費,也幾乎未探望過原告。原告一氣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每周至少探望一次。
   龍崗法院經審理認為,敬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原告已達80餘歲的高齡,作為其子女之一的被告應對原告生活上給予照顧,精神上予以慰藉,以使老人安享晚年。原告搬離被告處到女兒家居住後,被告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原告。被告甚少探望自己的母親,既有悖於倫理道德,也違反法律規定。原告訴請被告每周至少探視一次,於情有理,於法有據。
   此類案件頗具特殊性。考慮到該判決中的探視是一種義務,不同於離婚糾紛中的探視是一種權利,如被告不服判決,執行問題不易解決,因而法官未急於下判,先後做了大量調解工作,但雙方當事人始終難以達成協議。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該院遂依法判決被告李某每周至少探視原告劉某一次。但被告對判決不服,已提起上訴。
   辦理此案的主審法官趙明開昨天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談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於今年7月1日正式頒佈實施以來,該案是龍崗法院受理的首例年邁父母起訴成年子女要求定期探視的案件。該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這實際上是把探望老人從單純的道德上的要求通過立法的形式上升為法律上的規定,亦即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如果不定期探視老年人、履行精神贍養義務的話,則其不但要遭受道德和輿論的譴責,而且還會因違反法定的義務受到法律的規制。
   趙明開法官還表示,探視權作為一條新的法律規定,判決生效後如何執行在司法實踐中也是一個值得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探討的課題。因為探視義務不同於金錢支付等義務,需要被執行人發自內心的、心甘情願的配合,方能起到精神慰藉的作用。如果在執行中採取傳統的強制執行方式,效果可能會適得其反,甚至會激化矛盾和糾紛。  (原標題:母告兒不孝 法院判兒每周探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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